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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 011337776/2020-23985 文       号 : 咸政发〔2018〕3号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01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8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当前义务教育发展实际,现就统筹推进全市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质量。合理规划城乡学校布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统筹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的问题,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努力让每个孩子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城区大班额基本消除,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三、主要措施

  (一)优化城乡学校布局,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

  1.合理设置乡村学校。各地要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适当集中的原则以及人民群众的客观需要,在基础设施完备、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乡村学校。充分考虑边远贫困地区适龄儿童的入学需求,把农村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和边远地区的教学点纳入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要建设好寄宿制学校并坚持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因撤并学校造成校园校舍闲置的,要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要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

  2.同步建设城镇学校。各地要以城镇化建设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等为依据,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根据专项规划预留足够的学校建设用地并严格实施。要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或调整用地方案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城镇新建居住区要依法配建标准化学校,老城区改造配建学校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要依法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加快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进一步查遗补漏;要全面摸清情况,重点加强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运动场、教学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薄弱环节,加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要逐校建立标准化建设台账,分校制定建设方案,分年度推进实施并加大督办督导力度,到2020年总体达标。要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统筹城乡师资配置,依法保障教师待遇。

  1.优化教职工编制管理。实施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结合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标准的要求,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量、岗位总量及结构。对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寄宿制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师生比和班师比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要逐步建立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逐步探索和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

  2.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各地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新进教师,按照县域内“控制总量、动态平衡、退一补一”原则,逐级申报年度招聘计划,通过全省统一考务平台招聘补充新教师。探索“专科定位、师范定向、全科定性、小学定点”的教师培养方式,通过师范专科教育为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定向培养全科教师,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要落实交流教师乡镇工作补贴。

  3.完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建立城乡教师工资收入联动机制,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在保证教师队伍稳定基础上,突出体现城乡教师待遇差异化,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稳步扩大实施范围,全面落实教师乡镇工作补贴,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使优秀年轻教师真正“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4.完善教师岗位激励政策。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对贫困边远乡村实施倾斜政策。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和乡镇相对集中区域建设教师安居房。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周转房保障制度。

  (三)做好消除大班额工作,推动义务教育集群发展。

  1.认真完成消除大班额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8号)精神,科学制定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和线路图,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学位供给。要建立消除大班额台账、班额预警机制、销号制度和公示制度,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滞后的地方要追究责任。到2020年大班额要基本消除。

  2.推动义务教育学校集群发展。集团化办学、学区制、名校办分校、对口支援、委托管理等新型办学模式是扶持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发展的有效途径,能进一步缩小城乡间、学校间的办学水平差距,推进消除大班额工作。各地要解放思想,结合当地实际,全面推进办学模式改革,探索集团化内部实行统一法人、统一课程设置、统一教学管理、统一师资配备、统一经费使用、统一质量评价。要建立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绩效评估机制,在分配相关教育经费时,对缩小城乡间、学校间办学水平差距的牵头学校给予倾斜。

  3.办好乡村小规模学校。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鼓励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镇中心学校考核,加强乡镇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探索乡村小规模学校小班化教学试点,鼓励开展城市优质学校带乡村学校的小班化教学试点。

  4.推进市城区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建立“市区一体、以区为主”的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体制。咸安区政府承担市区义务教育办学主体责任,市里集中精力办好3所义务教育阶段实验学校。明确投入体制,市城区新建、改造义务教育学校由咸安区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全面改薄和标准化建设规划,实行项目统筹,积极向中央及省争取项目资金,市级在政策及资金上对咸安区政府予以支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校建成后由咸安区政府负责管理。

  5.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义务教育学校。各县(市、区)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民办义务学校给予扶持,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义务教育学校。

  (四)深化教育治理体系改革,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

  1.改革教育治理结构。各县(市、区)政府要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实行义务教育投入、质量监测、均衡发展水平等公告制度,切实提高教育治理能力。要基于“互联网+”平台,加强大数据综合性平台建设。开展义务教育资金监管、预算绩效评价、合理调配教育资源、监控教学运行、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及社会公开等工作。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8号)精神,在维持原有教师招聘渠道不变的基础上,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义务教育补充服务。要改革控辍保学机制,建立控辍保学联控联保机制和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入学学生一个都不少。

  2.健全学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并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推动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学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师生权益救助制度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等,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动员全社会参与教育治理,推动学校普遍建立家长委员会,建立完善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

  3.推进城乡学校全面实施课程计划。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定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特别是农村学校要开齐开好体育、音乐、美术、生命安全教育等课程。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4.改革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配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建立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充分利用监测结果指导教育资源配置和教育教学改革。科学开展学业质量监测工作,完善初中学业水平监测,建立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积极推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改革,加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诚信制度建设,积极推进评价结果在招生中的有效应用。

  5.提升教育信息化应用水平。促进教育信息化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深化“三通二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班班通、农村教学点网校、教学点资源全覆盖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有效发挥信息技术在办学水平评价、教学质量监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的作用。

  (五)完善关爱体系建设,促进教育公平发展。

  1.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与辖区居民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简化入学手续。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2.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各级政府要大力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用,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督促外出务工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鼓励取得居住证的家长带适龄儿童在工作地就近入学,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3.认真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利用学籍管理系统,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钱随人走”。落实全纳教育要求,对残疾儿童实行“一人一案”,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落实政府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教育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每学期召开会议不少于1次),及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要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按照一体化的改革发展目标和任务,列出工作清单,层层签订责任书,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国土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新出生人口的统计,为学校布局提供有关依据。残联要为残疾儿童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维护相关权益,提供必要帮扶。妇联要引导学生家长做好家庭教育,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全省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办法,开展专项督导评估,建立督导评估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地方,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地方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等工作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银河国际下载app平台,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咸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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