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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776/2021-20113 文       号 : 咸市教基[2020]14号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银河999游戏官网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10日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幼高办〔2016〕5号)精神,加快全市学前教育发展,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现将《咸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咸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银河999游戏官网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4日

咸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幼高办〔2016〕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条件达标、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和扶持奖补办法。

二、认定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符合当地学前教育规划布局,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办园许可证件齐全且年检合格。

    第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到位。各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幼儿园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

  第六条 办园规模在6个班以上(农村幼儿园规模不得小于3个班)。班额符合省定标准,无“大班额”现象。

     第七条   根据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参考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兼顾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确定同级同类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省级示范园1200元/月,市级示范园1000元/月,一级园800元/月,二级园600元/月,三级园400元/月。普惠性民办园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属地县级教育、财政、发改主管部门备案。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费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科学实施保育教育,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

    第九条  财务管理规范,综合考虑本地消费水平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无乱收费现象。

第十条 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违规办园行为,家长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6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和公示无异议的民办幼儿园,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与举办者签订协议或由举办者签署承诺书后,发文认定。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每年7月底前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教育部机构代码系统民办幼儿园普惠标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人数统计核定工作。

四、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财政经费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教发〔2020〕35号),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拨款标准为每生每年不低于200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制度实施时间不得晚于2021年1月1日。

    第十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等培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参加人数不少于培训总人数的30%。

    第十九条  通过采取结对帮扶、派驻公办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水平。

五、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购买玩教具和生活设施设备、开展园长教师培训、降低保教费收费标准等。

第二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自愿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收回幼儿园,改为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变更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咸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