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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执行学生资助政策解析

来  源 : 银河999游戏官网 解读单位: 银河999游戏官网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06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咸宁市执行学生资助政策解析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从2007年开始执行,到2018年已走过了10个年头,在这期间,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朝着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宗旨不断努力。随着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也更加健全,目前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更高水平上实现了所有学段全覆盖,实现了公办与民办学校全覆盖,实现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

    在学前教育阶段,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进行资助。

    在义务教育阶段,统一城乡“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建立了以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学校和社会资助、顶岗实习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建立了以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项目为主,学校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资助政策体系。

    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为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咸宁市已建立健全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完整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简称“一补”政策。③普通高中资助政策。④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资助政策。⑤高等教育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⑥各地方制定兜底政策,针对精准扶贫对象实行教育资助政策。

     学前教育篇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发[2017]147号)规定:

(一)资助对象: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优先享受资助。

(二)资助比例:

    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5%。

(三)资助资金分担:

    资助资金按照“以县为主、省级奖补、因素分类、绩效引导”的原则进行分配。根据文件规定我市通山县、崇阳县(参西地区)按50%的比例补助,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按40%的比例补助,我市市直按10%的比例补助。

    (四)资助标准:

  每生每学年1000元,按学年评定,分学期发放。

   (五)资助程序:

     1、儿童家长(监护人)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儿童家长填写《咸宁市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连同包括家庭成员等在内的户口簿(复印件)和以下证件之一(建档立卡证明、孤儿证明、残疾证、烈士子女证明、低保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向所在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

     2、幼儿园评审:成立由教师、幼儿家长代表和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组成的5人以上评审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对幼儿家长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定,提出本园受助幼儿建议名单。

     3、幼儿园公示:幼儿园将资助幼儿建议名单在园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上级审核:公示无异后,填写《咸宁市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上报至幼儿园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5、资金发放:经幼儿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助幼儿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由财政国库按学期通过银行卡将贫困幼儿补助金统一发放给受助幼儿家长或其监护人银行卡中(或者通过学校委托银行发放)。

    义务教育篇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发[2017]6)规定:

  (一)资助对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正式注册在籍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二者必须同时具备),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

    在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学生优先资助:①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子女;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③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④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⑤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⑥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⑦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二)资助标准:

    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特教学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按学年评定,分学期发放。

  (三)资助比例:

    根据文件规定我市通山县、崇阳县“参西地区”资助比例按寄宿生人数40%的核定;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资助比例按寄宿生人数25%核定;我市市直资助比例按寄宿生人数15%核定。

    (四)资助程序:

    1、学生申请: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寄宿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

    2、学校评审:学校组织由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

    3、名单公示: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4、上级审核:公示无异后,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拟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上报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

    5、资金发放:教育、财政部门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通过财政国库支付系统,一次性足额将生活补助金发给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卡上)。

    高中篇

三、普通高中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普通高中学校政府资助主要包括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高中免学费。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规定:

    1、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比例: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我市通山县、崇阳县按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5%比例资助;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按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比例资助;市直按高中在校生总人数的15%比例资助。

    3、资金分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6:4分担。其中地方分担部分,文件规定我市通山县、崇阳县(参西地区)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按省、县(市、区)20%比例分担;市直按32%比例分担。

    4、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各校在具体执行中分三档评定,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资助3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资助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资助1500元。

    5、申请资助的条件:

    (1)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残疾学生;

    3、低保户家庭学生;

    4、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①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②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③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④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⑤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6、资助程序:

    (1)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于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评审:学校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

    (3)学校公示:将评定的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后,学校将《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上报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

    (5)资金发放:教育、财政部门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通过财政国库支付系统按学期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上。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二)高中免学费

    2016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决定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减免标准以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为准。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职业教育篇

    四、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政府资助主要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和中职国家助学金。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中职免学费

    1、免学费对象: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比例:全省统一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城市低保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学生、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上述第(1)、(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烈士证件;符合第(3)、(5)、(6)条的学生,需提供相关单位的证明;符合第(4)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3、免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平均2000元,分学期发放。

    4、资金分担: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6:4分担,其中地方分担部分文件规定,我市崇阳县、通山县按省县9:1比例分担,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按省县5:5比例分担。市直按省市2:8分担。

    5、资助程序:

   (1)学生申请:农村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申请,其他学生按学年申请。学生在新学年开学15日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报《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评审:中等职业学校成立班级、校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二级评审机构,初步评审确定本校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将免学费学生相关信息报至当地教育部门审核。

   (3)审核公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经过系统审核,确定最终受助学生名单,并交由相关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补助标准将资金拨付给学校。

   (二)中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职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对列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所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涉及我省26个县(市)和其他10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范围。

    2、资助比例:全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的15%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和比照西部政策地区及林区农村学生)。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家庭子女;

    (3)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学生、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5)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第(2)、(3)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烈士证件;符合第(1)、(4)、(6)、(8)条的学生,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符合第(5)、(7)条的学生,需分别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库区移民证明。

    3、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000元。按学期评审,分学期发放。

    4、补助资金分配比例:同中职免学费政策。

    5、资助程序:

   (1)学生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评定。学生填报《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新学期开学15日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评审:中等职业学校成立班级、校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二级评审机构,初步评审确定本校享受助学金政策学生名单,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主管的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3)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经过系统审核,确定最终受助学生名单,并交由相关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发放:公示无异后,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库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中职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篇

    五、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主要内容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40号)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贷款对象:

    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申请条件:

    贷款学生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建档立卡户、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贫困家庭;

     3.贷款额度:

    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贷款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6.贷款信用: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按时还款。逾期不还银行贷款将被记录到个人征信系统中,很难再从各家银行获得新的授信。请借款人重视维护自身信用,防止失信被惩戒。

     7.办理程序:

    (1)现场申请:学生按照规定办理时间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新生贷款:1、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携带、出示高校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有关通知;2、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的《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表在国开行学生在线系统https://sls.cdb.com.cn导出打印),申请表所有内容(包括联系人及电话号码)必须如实填写;3、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复印在一张A4纸上),户口簿原件。在校生续贷:只需学生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在国开行学生在线系统导出的续贷申请表到资助中心办理即可。)到户籍所属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申请。

    (2)资格审查: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学生资料进行审查。

    (3)现场考核:新贷申请人进行贷款知识的考核,考核内容以《湖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重点知识问答》为主。

    (4)预签合同: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各拿1份。

    (5)打印回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打印贷款《受理证明》交给学生,学生裁下上半部分交给高校,下半部分“支付宝密码”自己留存。

    (6)学校报到:学生持贷款合同和贷款受理证明到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报到手续,上交受理证明上半部分,高校录入电子回执。(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逾期未录入回执的,视作放弃贷款)

    (7)贷款审批:县级资助中心整理学生贷款合同,进一步核实有关信息(含贷款学生家庭情况、联系人有关信息),汇总材料后送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

    (8)贷款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审批同意后(约在11月份中旬),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学生支付宝账户,同时按照学生回执上的金额将学费和住宿费划拨到贷款学生所在高校,多余资金留存在支付宝账户上。

     8.具体办理时间:

    7月24日至8月10日(双休除外)受理续贷申请;8月13日至9月3日(双休除外)受理新贷申请。续贷学生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手续的,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说明情况后,可在8月24日——9月3日期间补办。


附:我市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咨询电话:

咸安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15-8315383  嘉鱼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15-6353151

赤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15-5221016  通城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15-4866710

崇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15-3377677  通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15-2298685

咸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15-8253567


【关联文件】

1、湖北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3、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