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职学校:
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我们制订了《咸宁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教育局
2016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范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等行为,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中职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免学费补助等。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内中职学生资助监管、审核等工作。各地要定期开展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对所辖区中职学校资助工作监管。
第五条 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学校分管领导、资助机构负责人对资助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中职学校应根据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校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管理办法。
第二章 程序规范
第七条 资助宣传。教育部门和学校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应知尽知。
第八条 学生申请。学校应指导学生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5)、《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附件6),学生应在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递交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中职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中职免学费补助按学年申请。
第九条 学校审核。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成立评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申请学生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 教育部门审核。教育部门对本级学校上报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最终受助学生名单并在学校和当地教育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发放。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发放方案,协调财政部门将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拨付至代发银行,由银行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进行集中发放。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教育部门和中职学校应按照《中职学生资助工作档案目录》(附件22)收集年度学生资助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资助宣传行为规范
(一)学校资助宣传行为规范。
1.中职招生期间,在印发招生简章时应介绍有关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内容,应通过新闻媒体、招生宣传会展等渠道宣传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到校报到时,应将《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1)、《中职学校免学费申请指南》(附件2)、《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5)及《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附件6)等资料一并发放给学生。
3.开学后,应通过校园网、校园广播、班会、宣传栏张贴政策文件等形式宣传资助政策内容、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等。
(二)教育部门资助宣传行为规范。
1.应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信息发布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将学生资助政策及资金使用管理等信息作为银河国际下载app平台的重要内容,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网站等及时发布。
2.国家对中职学生资助新政策及信息发布后,应积极协调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及时报道解读,让学生及家长、社会各界广知有关政策。
3.应在中考、中职招生、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形成集中宣传态势。
4.在印制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简章时,应全面、完整、准确介绍中职学生资助政策。
5.应向社会公布中职学生资助热线,确保资助热线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畅通,及时接受学生及家长、社会各界咨询和举报,做好政策解释,妥善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行为规范
1.告知。应提前一周以上向学生告知接受学生申请受理时间、方式及地点等,应让学生有充足时间准备好相关材料。
2.受理。应安排有关部门或人员受理学生申请材料。对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3.整理。应将学生申请资助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照本校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管理办法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学校资助审核行为规范
(一)中职国家助学金学校审核行为规范。
1.直接认定。
学校应组织招生、学籍、资助等部门对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录取、学籍和资助条件等进行核实,对符合以下条件且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学生直接认定:
(1)我省26个县(市)和其他10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及林区(附件3)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学生,提供户籍证明直接认定。
(2)就读涉农专业32个专业(见附件3)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的一、二年级学生直接认定。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
学校应组织招生、学籍、资助等部门对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录取、学籍和资助条件等进行核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定。
(1)确定资助比例。中职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的15%左右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和比照西部政策地区及林区农村学生)。学校应将评定名额按照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合理分配。严禁按照班级、年级平均分配。
(2)成立评定小组。中职学校应成立班级资助评定小组,班级资助评定小组主要成员由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资助管理人员等组成。
(3)严格资助标准和年限。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生每年2000元。对于一年制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第一学期国家助学金,两年制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第一学年国家助学金,三年制(含)以上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第一、二学年国家助学金。
(4)坚持评定条件。评定小组应以学校评定办法、资助比例、学生经济家庭困难程度作为评定的主要条件,应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在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特困户、低保户、建档立卡等子女要优先纳入资助对象。评定过程实行留痕管理,评定小组成员应在《咸宁市中职学生资助对象班级评定表》(附件8)签字并存档备案。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应具备条件》(附件4)所列条件之一。
3.资助公示。
学校应将认定和评定的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应在校门或教学楼等醒目位置设置“学生资助公示栏”,有条件的学校应利用校园网开设学生资助公示专栏,提高公示质量和效果,公示的资助学生名单应符合《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公示名单》(附件9)格式要求,公示信息既要全面,又要保护好个人隐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应长期保留,学校应将公示影像资料保留存档。
4.调查复核。
(1)公示期间有对公示名单提出异议的,学校应组织调查复核,经复核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予以取消资助资格,并将调查复核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2)评审小组要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发现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做出调整。
5.上报信息。
中职学校将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学生名单通过 “中职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并每月变更异动(增加和减少)学生信息。同时应将纸质《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10)、《中职学生资助工作承诺书》(附件11)、《中职学生异动情况表(增加/减少)》(附件13)及公示照片等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中职学校在直接认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等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①不得将应助学生不纳入资助对象;②不得将在籍不在校就读、以“中职高中班”、“中职大专班”名义招收来的或在短期培训班的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③不得将注册全日制学籍但未能按全日制要求学习的学生确定资助对象;④不得将已流失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⑤不得以假借涉农专业名义,实际开办其他专业骗取国家助学资金;⑥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助对象、缩小资助范围、降低资助标准;⑦不得收集或编造虚假资料套取国家助学资金;⑧不得把超过受助时限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⑨不得将外出打工、参军或因病因事休学的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⑩不得将应享受并已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安排去顶岗实习等。
(二)中职免学费学校审核行为规范。
1.直接认定。
学校应组织招生、学籍、资助等部门对申请中职免学费学生的录取、学籍和资助条件等进行核实,对符合以下条件且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学生(一、二、三年级;
艺术相关表演专业除外)直接认定:
(1)所有农村(含县镇)、地级以上城市新城区的学生,应根据户籍性质可直接认定;
(2)城市户籍就读涉农32个专业(详见附件3)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的学生可直接认定。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
学校应组织招生、学籍、资助等部门对申请中职免学费学生的录取、学籍和资助条件等进行核实,对城市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定。
(1)确定资助比例。中职免学费城市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城市学生的10%左右确定(扣除城市涉农专业学生)。
(2)成立评定小组。中职学校应成立班级资助评定小组,班级资助评定小组主要成员由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资助管理人员等组成。
(3)严格资助标准和年限。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民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标准免除学费,其学费高于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对于一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两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
(4)坚持评定条件。评定小组应以学校评定办法、资助比例、学生经济家庭困难程度作为评定的主要条件,应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在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特困户、低保户、建档立卡等子女要优先纳入资助对象。评定过程实行留痕管理,评定小组成员应在《咸宁市中职学生资助对象班级评定表》(附件8)签字并存档备案。申请中职免学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应具备条件》(附件4)所列条件之一。
3.资助公示。
学校应将认定和评定的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应在校门或教学楼等醒目位置设置“学生资助公示栏”,有条件的学校应利用校园网开设学生资助公示专栏,提高公示质量和效果,公示的资助学生名单应符合《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公示名单》(附件7)格式要求,公示信息既要全面,又要保护好个人隐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应长期保留,学校应将公示影像资料保留存档。
4.调查复核。
(1)公示期间有对公示名单提出异议的,学校应组织调查复核,经复核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予以取消资助资格,并将调查复核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2)评审小组要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发现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做出调整。
5.上报信息。
中职学校将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学生名单通过 “中职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并每月变更异动(增加和减少)学生信息。同时应将纸质《中职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11)、《中职学生资助工作承诺书》(附件12)、《中职学生异动情况表(增加/减少)》(附件13)及公示照片等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中职学校在直接认定和对城市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定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①不得将应助学生不纳入资助对象;②不得将在籍不在校就读、以“中职高中班”、“中职大专班”名义招收来的或在短期培训班的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③不得将注册全日制学籍但未能按全日制要求学习的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④不得将已流失学生确定资助对象;⑤不得以假借涉农专业名义,实际开办其他专业骗取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⑥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助对象、缩小资助范围、降低资助标准;⑦不得收集或编造虚假资料套取国家助学资金;⑧不得把超过受助时限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⑨不得将外出打工、参军或因病因事休学的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⑩不得违规向已认定免学费补助对象收取学费等。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资助审核行为规范
1.审核学生材料。学籍和资助管理部门通过“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校提交的学籍和资助情况予以审核。
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学生学籍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点“已通过”,对有如下情况不符合条件应点“未通过”:初中未毕业、未办理录取手续等情况。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学生资助条件,符合条件的点“已通过”,对有如下情况不符合条件点“未通过”:学籍未审核通过的、三年以上学生申报国家助学金的、与上报汇总名单不一致的等情况。
2.清点学生人数。每学期资助资金发放前,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人数,组织检查组到校到班逐一核实资助人数,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核对资助信息并在《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10)和《中职学校名学费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11)上签字确认,对学生请假等不在校的,学校需提供学生在校就读证明材料,检查组进行核实并予以确认,检查组成员对清点结果负责,并在汇总表签字存档。对核实不在校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并在“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审核不予以通过,在汇总表名单中进行删除处理。
3.公示学生名单。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通过“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和清点学生人数后确定的最终受助学生名单,打印交由相关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在当地教育信息网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4. 调查复核。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教育部门应组织调查复核,经复核对不符合资助的应予以取消其资助资格,将在“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不予以通过,并将调查复核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七条 资助资金发放行为规范
(一)资助资金发放方式。
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发放方案按学期直接拨付到中职学校账户,中职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进行集中发放。
(1)确定银行。通过选定或竞争遴选具有发放“中职学生资助卡”资格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作为中职国家助学金代发银行。
(2)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教育部门应督促中职学校在指定代发银行为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3)发放核实。代发银行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完成后,应分别将发放情况报财政和教育部门,将发放明细反馈给中职学校,若资金有结余应将结余资金及时上报财政部门。
4.定期开展资金清算。教育部门应定期开展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并按时上报《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清算表》(附件17)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清算表》(附件18)。
教育部门在发放资助资金时不得有以下行为:①将国家和省级资金冲抵本级配套资金;②不得降低标准、滞留拖延发放国家助学资金;③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④不得留存、擅自动用结余资助资金,应全部纳入地方财政国库统一管理;。
(二)学校资助资金发放行为规范。
1.收集材料。中职学校应将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学生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按时提交至教育部门指定的代发银行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
2.发卡登记。中职学校受银行委托应将办理好的“中职学生资助卡”分发给学生,中职学生资助卡必须学生本人签领,学校发卡时应组织学生在《中职学生资助卡签领表》(附件13)签字存档。督促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办理激活手续,对丢卡、补卡进行登记并填写《中职学生资助卡丢卡、补卡登记表》(附件15)存档。
3.核实资金。代发银行发放资金完成后,应督促学校核实“中职学生资助卡”资金到位情况,若实到资金与应到资金不相符的,应与代发银行进行核实处理。
4.清算资金。中职学校应按照教育管理部门统一要求,及时清理国家助学资金,学校不得留存结余资金。免学费补助资金全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对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不收学费,如果学生在评定免学费(指城市家庭困难学生)对象前已向学校缴纳学费的,学校在确定其免学费资格后及时退还其学费,并填报《享受免学费学生退费花名册》(附件16)和《中职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21)存档。
学校在发放助学资金发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①中职国家助学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助学资金;③不得扣压、代管学生的“中职学生资助卡”;④不得代取学生国家助学资金;⑤不得“一边免费一边收费”。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行为规范
1.建立资助档案。学校要建立完整的受助学生档案,保证享受资助学生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学生资助档案实行电子和纸质档案双重管理。
2.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学生资助档案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必须按学期、项目、班级排序装订,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页码和册内文件目录,分类装订成册。
3.档案管理时限。学生资助档案需长期保存,纸质档案确因保存条件限制无法保存的,需报同级教育部门同意核准后方可要销毁,电子档案须长期保存。
第四章 文本规范
第十九条 中职学生资助申请、评定、公示等工作文本实行统一格式、规范管理,具体详细见附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教育局原有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制度中与本规范不相符的,按照本规范执行。若国家和省另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2.中职学校免学费申请指南
3.湖北省列于《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12)》
所确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其它10个比照西
部政策的县(市)林区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专业
目录(2010年修订)》规定的涉及专业一览表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应
具备条件
5.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6.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
7.家庭经济贫困证明
8.咸宁市中职学生资助对象班级评定表
9.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公示名单(样表)
10.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11.中职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汇总表
12.中职学校资助工作承诺书
13.中职学生异动情况表(增加/减少)
14.中职学生资助卡签领表
15.中职学生资助卡丢卡补卡登记表
16.享受免学费学生退费花名册
17.咸宁市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月报表
18.咸宁市中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月报表
19.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清算表
20.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清算表
21.中职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22.中职学生资助工作档案目录
附件1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以后将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务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2.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4.有关部门审批,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学生证至相关银行激活资助卡,方可取款。发卡银行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附件2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申请指南
◆享受国家免学费补助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免学费补助政策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免学费补助资助对象
国家免学费补助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学生。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国家免学费补助资助标准
国家免学费补助标准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学费标准予以执行。
◆国家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
对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给学校。
对经各地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高于2000元,除按2000元标准进行补助之外学费缺口,按中职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同步保障到位。
对民办中职学校享受免学费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高出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国家免学费补助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免学费补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②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补助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并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④有关部门审批,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对材料齐全应免收学生学费,如果学生在确定获得免学费资格前已经缴纳学费的,则确定其免学费资格后,学校应将收取的学费退还本人。财政部门将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学校,弥补学校因免学费造成经费缺口。
附件3:
附件3
湖北省列于《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12)》所确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其它10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市)林区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规定的涉及专业一览表
一、湖北省列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12)》所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涉及县(市)为:
1 |
郧县 |
7 |
秭归县 |
13 |
大悟县 |
19 |
麻城市 |
25 |
咸丰县 |
2 |
郧西县 |
8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
14 |
团凤县 |
20 |
恩施市 |
26 |
来凤县 |
3 |
竹山县 |
9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
15 |
红安县 |
21 |
利川市 |
|
|
4 |
竹溪县 |
10 |
鹤峰县 |
16 |
罗田县 |
22 |
建始县 |
|
|
5 |
房县 |
11 |
保康县 |
17 |
英山县 |
23 |
巴东县 |
|
|
6 |
丹江口市 |
12 |
孝昌县 |
18 |
蕲春县 |
24 |
宣恩县 |
|
|
二、湖北省其他10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及林区名单为:
1 |
阳新县 |
3 |
兴山县 |
5 |
南漳县 |
7 |
洪湖市 |
9 |
崇阳县 |
2 |
远安县 |
4 |
当阳市 |
6 |
监利县 |
8 |
浠水县 |
10 |
通山县 |
三、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涉农专业范围为:
1 |
设施农业生产技术 |
8 |
茶叶生产与加工 |
15 |
园林技术 |
22 |
淡水养殖 |
29 |
农业与农村用水 |
2 |
现代农艺技术 |
9 |
蚕桑生产与经营 |
16 |
园林绿化 |
23 |
海水生态养殖 |
30 |
农村环境监测 |
3 |
观光农业经营 |
10 |
中草药种植 |
17 |
木材加工 |
24 |
航海捕捞 |
31 |
农村经济综合管理 |
4 |
循环农业生产与管理 |
11 |
棉花加工与检验 |
18 |
畜禽生产与疾病防治 |
25 |
农产品保鲜与加工 |
32 |
农资连锁经营与管理等 |
5 |
种子生产与经营 |
12 |
烟草生产与加工 |
19 |
特种动物养殖 |
26 |
农产品营销与储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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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植物保护 |
13 |
现代林业技术 |
20 |
畜牧兽医 |
27 |
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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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果蔬花卉生产技术 |
14 |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 |
21 |
宠物养护与经营 |
28 |
农村电气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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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
应具备条件
一、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②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③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④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⑤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⑥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⑦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以上第①②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证件;符合以上第③⑤⑦条的学生,需提供村级(社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符合第④⑥条的学生,需分别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库区移民证明。
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②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③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④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⑤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⑥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以上第①②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证件;符合以上第③⑤⑥条的学生,需提供村级(社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贫困证明》(附件5);符合第④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附件5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 年 学期)
学校名称: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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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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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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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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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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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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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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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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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资助卡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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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
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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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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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户籍所在地 |
□农村 □县镇
□县城 □城市 |
主要
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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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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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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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总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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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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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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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免学费的理由 |
(简单介绍在校学习基本情况及符合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即可,如20**级学生,户籍地、户籍性质、原毕业于何校,入学时间,就读专业等)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直实有效,否则后果自负。
申请人签名: 家长签名 : 年 月 日 |
班级审核意见 |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同级资助部门公示结果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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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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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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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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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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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 |
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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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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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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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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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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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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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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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户籍性质 |
□农村 (含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 □县镇 □城市 |
主要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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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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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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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总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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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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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年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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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免学费的理由 |
(证明材料附后)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直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班级审核意见 |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同级学生资助部门公示结果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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