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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民办普通高中办学水平评估办法(试行)》和《咸宁市民办普通高中办学水平评估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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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9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咸宁市民办普通高中办学水平评估办法(试行)》和《咸宁市民办普通高中办学水平评估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咸宁市民办普通高中办学水平评定办法(试行)》和《咸宁市民办普通高中办学水平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为激发民办学校的办学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62号),特制定《咸宁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水平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和《咸宁市民办普通高中办学水平评估标准(试行)》,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2016年11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省政府公布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21年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为贯彻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强化民办学校监管,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化发展,确保党对民办学校领导,填补我市民办高中规范管理空白,结合省内黄石、孝感等市,均开展对民办高中办学水平评估,制定出台我市民办高中办学水平等级评分办法和标准。

二、办法概括

《咸宁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水平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合计有十八条,主要有“总则、评估内容、评估办法、评估程序、等级管理和附则”六大部分。《咸宁市民办普通高中办学水平评估标准(试行)》主要有“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学校管理和办学绩效”五大评估指标,涵盖民办高中办学各个方面,有利于民办高中规范管理和长远发展,有效防范民办高中办学风险。

三、主要内容和亮点

     《咸宁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水平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和《咸宁市民办普通高中办学水平评估标准(试行)》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

科学设定评估办法。将“举办者挪用、抽逃资金,存在较大风险;严重违犯政策规定乱招生和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学校安防设施不达标,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教师违反师德规定,体罚、侮辱、亵渎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学生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体质健康监测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设定为办学水平评估五项前置条件可以有效防范民办高中办学风险,并要求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普通高中均要分步接受首次评估认定。

科学设定评估标准。评估标准设定“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学校管理和办学绩效”五大评估指标,涵盖民办高中办学各个方面,重点突出党的领导、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和教学质量,有助于民办高中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改善办学条件,依法建立科学法人治理体系,提升办学质量,办成广大家长满意的教学质量高的学校。

强化评估等级管理。对评估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每三年进行一轮复审,复审通过的学校可保持原先等级;没有通过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作降级处理或取消相应等级。对评估为不合格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责令立即整改,同时根据学校整改落实实际情况,适时再次组织办学水平评估,再次评估依旧为不合格的,将暂停办学资格和吊销普通高中办学许可证。并设定出现“七个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降级处理或取消相应等级,与国家、省强化民办学校监管改革精神相适应。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咸宁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水平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和《咸宁市民办普通高中办学水平评估标准(试行)》适用于咸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2021年9月18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咸宁市民办普通高中办学水平评定办法(试行)》和《咸宁市民办普通高中办学水平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